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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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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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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创新安徽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创新安徽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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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创新安徽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首位产业,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省、市(县)采取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和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

第三条 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四条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 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八条 省科技部门在受理各市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先行补助予以认定,并提出省奖励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安徽创业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 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市政府应制定办法,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当地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科技团队招引需求,省科技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市扶持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申请省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五)市(县)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已到位。

第八条 省科技部门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市(县)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市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当年支持的30个科技团队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对省政府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对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每类10个团队,省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二)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或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省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十条 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省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一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份奖励收入时,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省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七条 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3月份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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